国税机关在对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17年度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清算时,发现企业因为更名,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上填写的企业名称不符,认定该企业不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原来,该企业在更名后,为减少重新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麻烦,在生产经营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仍使用原企业名称享受税收减免,国税机关认为这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变更名称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后变更名称,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后变更名称,应及时到认定部门按程序办理资质认定,随后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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