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工作当中,经常会遇到企业已经注销,税务机关还能不能对其立案检查,检查后能不能令其补税和罚款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有很多文章都进行了实务上的分析,但是在法理上,究竟能不能补税,能不能罚款,为什么能或者不能,尚需要进一步分析。
仲企小编从公法债权的角度来分析。公法债权,是一个相对于私法债权的概念,一般来说指一方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据此要求特定相对人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且由国家权力保障实施的一种法律关系。比如税收债权,小编认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公法债权,其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其中纳税人就是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债务人,税务机关是债权人。
一般来说,公法债权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依法律设定的,比如税收、行政收费等,这种债权的发生是具有经常性的,是法律直接设定的,只要满足条件,债权自然成立;第二类是依权力设定的,比如行政罚款,这种债权具有偶然性,并且要具有一定的形式,如作出明确的处罚决定,债权才能成立。
税收债权在纳税义务产生时即成立,而罚款债权要在向相对人作出罚款决定后成立。那么企业注销后,税收债权与罚款债权是否成立呢?
对于税款这个税收债权来说,企业注销后,并不影响税收债权的存在。因为税收债权是在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纳税义务时,就已经存在。如甲企业2016年少缴税款100万元,2017年注销,这时候,对于税收债权来说,在2016年已经存在100万元税收债权了,而后续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的追征,只是一个以公权力保障税收债权实现的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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