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适用条件和限制是什么?《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导致公司股权变动的几种情况,包括股东之间积极转让股权.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股权转让等是由于股权的强制执行。上述股权转让的适用条件和限制是什么?
适用条件和限制股权转让:
一.股东主动转让股权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也就是说,股东可以在不经股东大会表决的情况下,随意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他方面限制了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例如,国有股份必须控制或相关控制的交通.通讯.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料.城市公用事业.对于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不能使国有股失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根据公司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的,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
二.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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