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经济中,我国存在数量众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最大的区别,就是其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嘉定发票,并进行销项税额抵扣。不过,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嘉定发票过程中,经常会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其可以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解答。
一般而言,一般纳税人企业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符合以下具体情况:
1、收回的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发票。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不过,当前我国税务机关对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般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已经跨月或已经抄税。所以,对于这种不能作废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情况而言,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然后,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对于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然后销售方据此重新开票。其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
3、销售方凭借自己申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如若销售方已开具发票,后又发现发票开具有误,但此时购买方还未收到发票,同时其发票开具又不符合作废条件。这时,开票方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己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但其必须满足如下情况:(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2)因发票开具有误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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