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需要填写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四重法律关系:公司自身的确定与保护关系,经营者与股东的关系,公司与交易第三人的关系,以及公司与政府监管的关系。经营范围具备四方面的基本功能,对公司的存在与发展和市场的稳定运行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经营范围对公司自身的确定与保护
公司必须借助经营范围确定自身的存在,公司的最大特性是营利性,投资人不会不惜成本漫无目的的设立公司,其设立公司都是基于特定意图,注入公司的每一项投资都有为其带来最大的收益的使命。公司财产作为组织化财产,都是为了特定目的而存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泛化。股东作为投资人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经营范围,实际上是事先对公司财产进行规划,选择了认为可以带来最大收益的项目集中财力经营,以期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特定的经营范围对财产组织有特定的要求,特定的财产组织形成特定机能。公司以一个特定财产机能经营,只有符合财产组织要求,才能调动公司所有资源,充分有效地达到投资人设立公司的目的,显然这要比无经营范围的选择经营项目更经济,这一点是公司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这种基础至今也未受到侵蚀。
二、经营范围对公司股东的保护
股东设立公司,首先要求公司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然后才会涉及到赚取利润获得收益等问题。经营范围就是在股东让渡财产权后获得的应对经营权的保护措施。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人,而是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公司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股东把钱投入公司,其所有权让渡给这爪“人”。股东作为投资人,其原先享有的所有权转变成了诸如公司事务决定权、经营者选任权、利润请求权与分配权等权利,致使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在此条件下,委托代理关系成为了公司治理中的基本关系,对于经营者的监控成为公司内部治理中的关键,经营范围是投资者对经营者监控的基本手段。股东为了便于公司对财产的运用,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换取股权。股东的所有权追随着经营权,股权利益的实现依赖于经营权的成果。经营权行使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股东对最大利润的追求。这就要求设立一种机制,便于股东约束经营人。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股东大会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要求经营人按照其事先确定的经营项目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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