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对外贸易法,从事外贸必须得到许可,才从外贸部门得到许可,才享有自营进出口业务,以从事外贸经营权,或者必须委托权经营的外国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代理。
据外贸系统要求的进一步深化,政府部门逐步放宽外贸经营权的限制。目前仍然存在的情况下的发牌制度的审批,加快给合格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包括私人)的经济实体,出口经营权的力量。按照WTO的要求,中国政府的承诺后,“WTO”,完成后的三年内自营进出口经营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为此,商务部于7月30日财政部,2003年发布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审批程序的调整通知。
通知要求,除了登记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优惠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实行了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统一政策。国内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为主要经营各类商品,技术进出口和外贸出口流程所需的资格和本企业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经营和企业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的进口业务生产都进口进出口业务资格。
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审批制度,进出口企业资格实行登记制度的落实。
资格申请外贸流通资企业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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