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在争议,境内关联交易案件查处陷入“稽查局不敢管,反合规部门管不过来”的窘境。其实,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税务稽查部门可以查处此类案件,只不过涉及股权或债权关联交易时,要采用特别纳税调整方法,而非稽查方法。这能有效遏制利用境内关联交易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税务稽查能否查处关联交易案件,实践中多有争议。当前,不断有纳税人钻境内关联交易案件“稽查局不敢管,反合规部门管不过来”的空子,大肆利用境内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笔者近日搜集大量资料研究这个问题,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有解决路径。
1 稽查查处关联交易案有争议
关联交易税案通常适用于特别纳税调整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赋予了税务部门特别纳税调整的职能。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基础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等规定,其中未将特别纳税调整作境内境外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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