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网络上有一招嘉定合规大法非常流行,叫巧用公积金嘉定合规法。这种方法是基于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设计的。按照相关税法,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另外,职工也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因此,通过巧用公积金嘉定合规法是行之有效的,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这个广为流传的方法到底靠不靠谱呢?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补充住房公积金,其实它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他们两者都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用于职工在住房方面的消费。
从缴存范围方面来说,补充住房公积金是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制,只有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从去年5月1日起,各地单位和个人缴存公积金比均(不应低于5%)不得超过个人工作工资的12%,缴存额也有一定最高和最低限制;而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在不大于各8%不小于各1%的范围内。
再来看看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法政策:企业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只有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才能在企业所得税钱应纳税额中扣除,而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则不得扣除,这样说来,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不在税前扣除范围内的。
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仅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在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与此同时,员工自己超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员工自己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也不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之内。因此,在网络上流传甚广的利用缴纳补充公积金来达到合规目的纯属无稽之谈,根本不可能实现,建议各财务人员千万不要跳进这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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