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政策不完善,完整准确的凭证较缺乏,税法遵从有差异和股权交易信息获取滞后,导致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管理存在“四难”。应从完善股权转让税收法规,实施闭环式监管核查,引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和健全信息获取机制方面,强化股权转让环节个税管理。
随着企业改制和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呈上升趋势,且个人股东分散、转让形式复杂多样,这些因素易在股权转让环节引发个人所得税征管难题。
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管理存在“四难”:
现行税收政策不完善,转让收入确认“难把握”。目前仍存在自然人股东以平价、低价甚至零转让价格签订转让协议,从而少缴或不缴税款的问题。在原始数据失真的情况下,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的净资产份额可能低于股权原值;用“类比法”核定股权收入,由于相同或类似的标准很难界定,在税收实践中也有难度。此外,资产评估的专业性强,税务机关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缺乏足够审鉴力,且中介费用都是由企业或个人承担,评估结果不能完全客观反映股权的公允价值。
完整准确的凭证较缺乏,股权原值“难核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在进行转让时,征纳双方在原值的确定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议。被投资企业和自然人股东往往对税收政策认知欠缺,在投资环节很少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缴纳个税,甚至把自然人股东投资时确认的评估价值直接作为其股权原值。再次转让股权时,纳税人对多次股权转让的价格通常缺少持续性记录和保存原始凭证,导致股权再转让成本难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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