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工商代办、代理记帐
(1)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工商代办、代理记帐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出资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7)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以下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证)件:工商代办、代理记帐
变更名称
注: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住所
注: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本
注:增加注册资本的,出资人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5)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实收资本
注:公司变更实收资本,应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并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5)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经营范围
注: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公司出资人及类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4)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5)新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公司出资人及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仅变更出资人名称的,不须提交第4项材料,应当提交出资人名称变更的证明。
变更营业期限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工商代办、代理记帐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出资人作出的相关决定;
(5)经出资人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案以下事项应提交的文(证)件:工商代办、代理记帐
公司章程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决议或决定及其他有关材料;
(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出资人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撤销分公司备案
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公司变更分公司名称备案
(1)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2)分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