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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支付宝,微信转账新规定!

  • 来源:仲企财税
  • 2022-08-01 14: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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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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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微信转账有新的规定 税务总局明确:支付宝、微信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 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说到: ……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现金方式支付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为此《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支付宝、微信转账有新的规定

税务总局明确:支付宝、微信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 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说到:

……

九、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现金方式支付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为此《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微信红包是否缴纳个税及税前扣除?

1、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发红包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由于无法取得个人的相关信息,实务中没法代扣代缴)

3、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派发上述“非现金网络红包”时不需要账务处理,从管理的角度需要被查账;开具发票时,按照商业折扣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即按照净收款额开具发票,注意开票的形式)。

4、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换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红包免征个税。

6、个人所得税中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税是对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20%

偶然所得及其纳税:

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7、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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