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上市
(一)、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企业完成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再给予350万的奖励。
合计:500万奖励
(二)、国内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分阶段给予300万元奖励。
(三)、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合计500万元)给予奖励
(四)、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满足一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评分不低于40分),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五)、拟上市培育期企业数据库中的企业,由上市加速器在对其上市(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费等进行实时垫付补贴,财政资金按年度给予上市加速器全额补贴。若企业上市(挂牌)中断,已补贴资金必须退回。单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其上市(挂牌)奖励金额。
二、已经上市
(一)、从“新三板”转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企业,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合计500万元),补齐差额。
(二)、从“新三板”转入科创板的企业,参照科创板上市奖励标准(合计300万元),补齐差额。
(三)、回归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的区内境外上市企业,按照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区外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区的,按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1000万元、境外上市5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三、并购收购
(一)、非上市企业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区的,按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并购重组境内外其他企业或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上市企业,按企业并购重组时发生中介费用,一次性给予30%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三)、我区企业(并购方)按照市场原则通过收购股权、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境内外非关联企业(目标企业)的重大交易(并购重组)行为,按其并购经营后企业整合情况、未来发展前景、成长型和带动性,及对区域经济影响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予并购方总额不超过35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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