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2018年11月份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租赁期限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年租金109万元(含9%增值税),合同约定: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09万元。
2018年11月份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09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万元
2019年度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100万元
分析:上述账务处理从会计上来讲是对的,但是提醒大家,虽然100万元租金收入会计上需要确认在2019年度,但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在2018年度。
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结果:由于会计人员在次年汇算清缴的时候未做纳税调增100万元处理,漏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带来了涉税风险。
提醒:取得租金收入,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的纳税义务?看看2种情况!
情况一:对于租金没有跨年度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情况二:对于租金跨年度的而且提前一次性收取的:既可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也就是纳税人有了选择确认收入实现的权利。
政策: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