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国家也出现了一些税收政策改变,不知道大家是否已经了解了呢?如果对于2022年起施行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哪些变化还不了解的一起在下文中和仲企小编了解。
1.关税调整
《**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计划的通知》(税务委员会)〔2021〕18号)
主要内容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954件商品实行进口暂定税率低于最惠国税率。
(1)对新型抗癌药物氯化镭注射液实行零关税,减少颅内取栓支架.一些医疗产品,如人工关节的进口关税。
(2)降低部分消费品的进口关税,包括鲑鱼.优质水产品,如鳕鱼、婴儿服装、洗碗机、滑雪用具等。
(3)对100多年的油画等艺术品实行零关税。
(4)可以提高车辆的燃油效率.减少废气排放的汽油发动机颗粒捕集器.汽车电子节气门和泥煤可用于土壤修复,降低进口关税。
(5)降低高纯石墨配件的数量.高速动车使用高压电缆.燃料电池膜电极组件、双极板等关键部件的进口关税降低了可可豆.植物精油.加工动物毛皮等食品.日化.皮革制造所需原材料的进口关税。
(6)减少国内黄铁矿短缺.进口关税,如纯氯化钾。
提醒自2022年1月1日起,根据国内工业发展和供需变化,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其中,一些氨基酸.铅酸电池零件.明胶.猪肉.取消暂定进口税率,恢复最惠国税率;促进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和优质发展,提高磷.粗铜出口关税。
从2022年7月1日起,中国将第七步降低62种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调整后,中国的总关税水平将继续保持在7.4%。
2.加工贸易企业缓息
《财政部关于2022年临时免征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额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38号)
主要内容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的缓税利息。
3.境外进口食品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食品生产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海关总署令第248号)
【主要内容】将境外进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范围扩大到各类食品生产企业。
调整企业注册方式。基于食品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历史食品安全数据.消费人群.分析食用方法等因素,结合国际惯例,海关海外生产企业采用18种食品“官方推荐注册”这种模式简化了海外生产企业18种以外的食品的程序“独立申请”模式等。
提醒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进口食品海外生产企业登记实施目录》相对广泛。事实上,越来越多的企业和食品符合条件,可以动态调整.以国别.以特定产品为核心的多个小目录更符合实际发展。未来,食品进出口行业的合规人员应习惯于在线查询,不应继续沉浸在报关实践等纸质材料中。
由于实际上,上周签约时仍在目录中的企业,下周报关进口时可能会退出。
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首次对进口食品进行合格评价。
海关总署对海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价和审查,明确启动.内容.方式.材料和要求.终止和延期。新海关总署指定地点实施检验检疫和出口申报前监管规定,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减少通关时间。企业对海关检验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检,明确三种情况不接受复检。
提醒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新规定明确了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扩大了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海关作为进口食品的特殊商品,应当加强对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后续监督。
例如,食品进口商必须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海外生产企业审计制度等。不能开户的进口商可能无法适应监管发展。
5.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条例》(第253号)
【主要内容】优化企业备案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海关收发进出口收货人。.报关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报关单位的报关业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消报关人员备案要求;将备案期限缩短至3个工作日;很明显,除临时备案单位外,报关单位的有效期为一年。
事中事后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一方面,报关单位正在备案。.变更、注销时,应处理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海关可以监督和检查报关单位的备案情况,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提交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提醒】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报关业务与报关业务由海关作为报关单位统一管理。在日常监管中,除临时备案外,报关单位的备案长期有效。企业只需一次备案即可长期使用,无需办理延期备案手续。
6.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综合经济伙伴关系协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
主要内容是正确确定《区域综合经济伙伴关系协议》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中国与《区域综合经济伙伴关系协议》其他成员之间的经贸交流。海关总署发布了新的规定。新规定明确了货物的原产地资格.原产国(地区)标准.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流程等。
提醒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目前正在实施。.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十个国家适用新规定。如果随后会员范围发生变化,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