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当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那么,问题来了。选择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应该怎么计算? 简易计税是不是就意味着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简易计税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征收率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期间,一般计税方法的销项税额30万,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36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4万,缴税时就出现留抵税额6万,但是还要缴纳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4万及对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例如】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是企业开始测算或者不知道政策等其他原因,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税几个月了,可以“随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就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
那么,简易计税是不是就意味着税收优惠?
据代理记账小慧了解,简易计税通常针对会计核算不规范、进项不足等具有特定原因的行业或企业,适用的税率较低,相对于“一般计税”带有税收优惠的属性。但是,特定情况下,“一般计税”可能比“简易计税”更合规。
例如,发生以下情形时,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就可能会比“简易计税”更加合规:
1、集团公司内的交易。销售一方存在大量待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方存在大量的销项税额,且销售方后续业务锐减或者停业,销售方采取一般计税不会增加应纳税额,而对于购买方则可以抵扣更多销项税额,从集团公司的角度,无疑是更加合规的。
2、有大额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购入。特别是对于服务类的中小型企业,房产、重要仪器的价值非常之高,由此产生巨额的进项税额,企业采取“简易计税”反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采取一般计税反而在相当长的时期不用缴纳增值税。
3、产品附加值低、微利企业。简易计税本质上和之前营业税的计税原理是一样的,采取全额计税,对于商品附加值较低的企业而言,一般计税下,反而可能带来的实际增值税税负更低。
总之,简易计税并不意味着税收优惠,只是一种特殊的计税方法而已。老板们在依法进行增值税缴纳的时候,一定不要盲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