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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股权转让所得个税征管难题

  • 来源:仲企财税
  • 2022-10-05 08: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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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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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政策不完善,完整准确的凭证较缺乏,税法遵从有差异和股权交易信息获取滞后,导致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管理存在“四难”。随着企业改制和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呈上升趋势,且个人股东分散、转让形式复杂多样,这些因素易在股权转让环节引发个人所得税征管难题。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管理存在“四难”: 现行税收政策不完善,转让收入确认“难把握”。目前仍存在自然人股东以平价、低价甚至零转让价格签订转让协议,从而少缴或不缴税款的问题。

现行税收政策不完善,完整准确的凭证较缺乏,税法遵从有差异和股权交易信息获取滞后,导致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管理存在“四难”。应从完善股权转让税收法规,实施闭环式监管核查,引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和健全信息获取机制方面,强化股权转让环节个税管理。

随着企业改制和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呈上升趋势,且个人股东分散、转让形式复杂多样,这些因素易在股权转让环节引发个人所得税征管难题。

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管理存在“四难”:

现行税收政策不完善,转让收入确认“难把握”。目前仍存在自然人股东以平价、低价甚至零转让价格签订转让协议,从而少缴或不缴税款的问题。在原始数据失真的情况下,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的净资产份额可能低于股权原值;用“类比法”核定股权收入,由于相同或类似的标准很难界定,在税收实践中也有难度。此外,资产评估的专业性强,税务机关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缺乏足够审鉴力,且中介费用都是由企业或个人承担,评估结果不能完全客观反映股权的公允价值。

完整准确的凭证较缺乏,股权原值“难核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在进行转让时,征纳双方在原值的确定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议。被投资企业和自然人股东往往对税收政策认知欠缺,在投资环节很少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缴纳个税,甚至把自然人股东投资时确认的评估价值直接作为其股权原值。再次转让股权时,纳税人对多次股权转让的价格通常缺少持续性记录和保存原始凭证,导致股权再转让成本难以核算。

税法遵从有差异,落实代扣代缴义务“难监管”。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税时,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于股权转让行为涉税双方大部分是自然人,税法遵从度存在差异,尤其是转让方有时未能提供原股权成本,使得受让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担心代扣税款将增加自身股权受让支出,而未尽到扣缴义务。有的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与被投资企业不在同一城市,在纳税申报时需要以临时纳税人身份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城市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成本较高,也造成了扣缴义务难履行。还有的转让双方约定分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初次支付后,按照协议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但税务机关对该部分款项的后续监管难度大,无法确保相应税款足额入库。

股权交易信息获取滞后,税收执法风险“难预测”。税务机关在与工商部门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实施信息交换机制和提升信息应用能力等方面有欠缺,未能有效实现股权转让信息的实时交换和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导致获取信息滞后于交易时间,对评估审核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缺乏及时性和权威性。

笔者认为,强化股权转让环节个税管理必须突出以下重点环节:

创新征管手段,完善股权转让税收法规。研究推行“先税后变”,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变更股权之前,先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工商部门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再变更股权登记。进一步细化转让价格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可操作性文件,便于基层税务人员日常征收管理。对现行税收政策界定模糊的部分出台细则,如,现行政策缺失股权转让事项的企业报告制度和股东变更自行申报制度,建议明确被投资企业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外,还应负责办理自然人股权转让双方的纳税申报,规范法律责任。

加大执法力度,实施闭环式监管核查。强化税源信息登记管理,对于发生股权转让的自然人股东建立台账,对被投资企业不定期巡查,为后续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提供原始依据。建立纳税申报关联机制,将股权转让信息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关联,使税务人员将核心征管登记信息与股权信息、企业信息和股东信息实时匹配,掌握动态变化。注重信息分析质量,对效益较好的企业或者涉及金额较大的股权交易,及时搜集内外部信息进行重点核查;对平价或低价转让行为,通过财务报表数据,初步判定转让价格的不合理性。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审核,对涉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通过稽查加以惩处,加大对利用虚假转让合同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税法威慑力。对重点税源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做好专项宣传,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创新服务方式,引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支持中介机构依法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尤其是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中一些较为复杂的业务,由税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税务机关负责对评估报告的质量和真实性审核把关,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税务人员的重复性工作和执法风险,降低税收成本。

深化“大数据”应用,健全信息获取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完善与工商、金融机构的协调机制,明确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及时传递股权变化信息,深化“大数据”应用,确保转让价格的真实性,实现与各类股权转让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结合综合治税平台,充分利用电子影像档案和评估软件,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股权转让信息系统,对每次股权转让行为中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数据进行录入和逻辑审核,实现股权转让链条式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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