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本核算程序不科学。
按照现行成本核算程序,辅助生产部门将其发生的费用分配给某种产品要经过两次分配,采用两个不同的分配标准(先按一定标准分给基本生产部门,再按另一标准分给各产品),这必然使各产品所分配的辅助生产费用与各产品的实际受益多少发生严重背离。
(二)成本计算对象不规范。从企业看,为使将来生产销售产品的耗费能够计量,从而与其收入相配比,必须正确地确定成本计算对象,这对任何一个生产有形产品的企业都是必要的。确定成本计算对象,就是为了解决计算什么成本,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有些企业认为这个问题并不重要,它们在成本核算中,不管生产产品的品种和规格有多少,统统按一个成本计算对象来核算成本,结果必然是不管各产品所耗工费料费的差别有多大,计算出的单位产品成本都相同,但由于各种产品的销售价格并不一样,因此计算出的损益就不真实。
(三)费用分配标准不适当。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于耗费的共同费用,应选用适当的标准进行分配,合理地计入按成本计算对象开设的成本计算单中。但有些小型生产企业不管分配什么费用,一律用工人工资作为标准,而实际上这些共同费用并不都与工人工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