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疑问
好多会计在后台给小编留言问,4月1日后,10%的增值税扣除率还有吗?
答复
4月1日后,10%的增值税扣除率仍然存在,看看适用的行业和要求吧!
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
提醒
1、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
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3、参与加计扣除的必须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购进农产品。
4、加计扣除的时间是生产领用环节,而不是购进环节。购进环节无法确认使用对象,也就无法确认是否加计扣除。
5、加计扣除1%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99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100元
贷:原材料—农产品 10000元
6、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二第8a栏反映。
二、疑问
好多会计问我,公司里面劳务派遣来的工人因公发生的车旅费中的车票,到底是由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计算抵扣增值税?
答复
谁用工、谁抵扣。
因此你公司可以抵扣增值税。
比如报销218元的高铁票,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2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 218元
总结
1、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
2、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