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为全球公认的暴利产品,背后纠葛怎叫一个复杂,从演员到厂务,从导演到编剧,从公司到制作人,环环相扣。然而世间事环节多了,大都要出些纠葛,要出些乱子,关于电影最争议的话题除了演员便是电影作品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构成影视作品的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其著作权仍归各个作者各自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