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的的主要内容
1)各种单据份数是否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内容和签章的完整性。
2)各种单据的名称和内容与信用证规定是否相符。
3)各种单据之间内容是否相互一致。
4)各种单证的签发日期前后是否有矛盾。
注意
1)提单日期是确定其他单据签发日期的焦点,各种单据签发日期应保持合理,具有逻辑性,并符合国际惯例。
提单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装运期,也不得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早装运期。
2)汇票是根据发票开立的,所以汇票日期应等于或晚于发票日期,且不能先于提单日期,以符合先发货后收款的一般交易原则。
3)商业发票的日期一般可早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但必须在交单日期以前。
4)海关发票的签发日期不应迟于提单日期。
5)形式发票日期应先于装运日期。
6)领事发票日期不得迟于汇票和提单日期,以满足客户提前办理进口手续的要求。
7)保险单日期,一般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以符合装运前投保的要求。
如果投保日期晚于提单日期,应经过信用证的特别许可,并注明保险责任何时生效,最好不要晚于提单日期。
8)装箱单,重量单日期应等于或略迟于发票日期,但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9)产地证日期一般不得迟于提单日期,普惠制产地证书号码和日期须按正式商业发票填写,签证当局签署日期和出口商签署日期不得早于商业发票日期。
10)为确定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才装船,检验证书日期不应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早于提单日期。
特别是鲜活商品和容易变质的商品,以免使买方因检验时间太早而怀疑商品质量和检验结果不符留下借口。
11)出口许可证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12)受益人证明或声明往往在在装船后出具,因此,其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13)信用证中如果规定:“卖方装船后离开发传真给买方”,这传真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且必须在提单日期之后的三天之内。
如果信用证规定“卖方至少在装船后XX天发传真给买方”,则传真副本日期必须为装船后XX天。
14)因装船后才能证实以装数量,重量,船长收据或证明及须提供具体数据的有关单据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15)船运公司证明证实船籍,船龄,航程的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运费收据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