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司的规模发展,为了适应更新的市场环境,对公司进行增资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很多公司也都会这样干,可一旦对公司进行增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构成、股东出资比例金额等都会发生变化,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很多法律纠纷,本文整理了一些经常出现法律纠纷,供大家参考,避免在公司增资过程中,因为失误或忽略,引发更大的法律纠纷:
增资流程:
公司新增资本认购必须履行如下流程:
1、公司召开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增资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2、与投资人签订增资协议,固定各方权利义务,签订后,股东会可以就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再次作出决议。
3、股东投入新增资金。
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常见纠纷:
【案例】:
宋某、丁某等五人向恒德公司缴纳入股金,成为公司股东,并领取公司派发的股东分红。但经宋某等五人多次要求,公司拒不确认其股东资格,不予准许参加股东大会,不签发出资证明书,不予办理记载股东名册迹象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宋某等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东资格获得法院支持。来源:(2014)寒商初字第633号
1、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享有公司新增资本的股权《公司法》中规定,在满足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确认出资人享有公司股权。
【案例】:
王某与侯某、管某签订增资协议,并汇款20万元。但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作出决议。”管某为公司董事,张某为公司监事,分别缴足出资15000元,而侯某并非公司股东。因此在公司未履行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和公司章程的决议、与新股东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书等程序的情况下,王某三人签订的增资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应当返还王某汇出的20万元。来源:(2012)华法民初字第1388号
2、投资人因增资目的不能实现而产生新增资本纠纷因公司增资违反法定程序、未完成公司增资工商变更登记等原因,导致投资人不能取得公司的股权时,应当返还投资的资金和利息。
【案例】:
科创公司于2001年7月成立。在2003年12月增资扩股前,公司的注册资金475.37万元。其中蒋某出资额67.6万元,出资比例14.22%,为公司最大股东;红日公司出资额27.6万元,出资比例5.81%。
科创公司于2003年12月16日召开的股东会议所通过的关于“吸纳陈先生为新股东”的决议,结合股东会讨论的《入股协议书》,其内容包括了科创公司增资800万元和由陈某通过认缴该800万元新增出资成为科创公司新股东两个方面的内容。
在股东会议上,蒋某和红日公司对由陈某认缴800万元增资股份并成为新股东的议题投反对票并签注“要考虑原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投资(出资)权利”的意见,表示其反对陈某认缴新增资本成为股东,并认为公司应当考虑其作为原股东所享有的优先认缴出资权,明确其不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的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2003年12月16日科创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在其股东红日公司、蒋某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未给予红日公司和蒋某优先认缴出资的选择权,径行以股权多数决的方式通过了由股东以外的第三人陈某出资800万元认购科创公司全部新增股份615.38万股的决议内容,侵犯了红日公司和蒋某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违反了《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来源:(2010)民提字第48号
3、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行使优先认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在需要增加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现有股东不认缴时,其他投资者认缴,增加新的股东。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后要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新增股东后,应在股东名册上做出记载。
【案例】:
李某设立海城公司与周某、曾某签订了《组建公司协议书》,并以书面形式将公司设立事务委托给曾某办理。公司章程载明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李某、周某、曾某三人按照章程约定实际履行了以实物向海诚公司出资的义务,后周某向公司投入了350万元现金,未经过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意也没有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不得产生减少其他股东出资份额的法律后果。来源(2010)民二终字第60号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单方向公司增资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在增资过程中,如果公司章程中对各股东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各股东已经按照约定份额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便一名股东向公司投入了新增资金,也不能产生减少其他股东的出资份额的法律效果。
【案例】:
龙财公司与同一堂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龙财公司向同一堂公司注入资本金用于同一堂公司增资扩股,资金到位一个月内,同一堂公司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龙财公司可收回资金。龙财公司完成投资后,同一堂公司表示“暂不进行参股事宜”。龙财公司诉请解除投资协议,返还投资款。来源:(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474号
5、增资目的不能实现时,增资协议能否解除新增资本协议是双方履约的法律依据,在投资方已完成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如果公司不具备增资的条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投资方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解除合同。
律师建议:
根据上述五种公司增资的常见纠纷类型,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1、公司未形成有效的增资决议,不能产生“增资”的效果
《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增资的决议机关是股东会。公司未作出合法有效的增资决议,即便股东或者他人向公司投入资金,也不能转化为公司的注册的资本金,由此形成的争议纠纷只能按照债权债务关系解决。
2、投资人要依据签订的增资协议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出资人请求返还公司新增资本认购款,应根据新增资本认购协议来主张权利。
3、股东在签订增资协议后,不按期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处理。
(1)在经公司催告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4、工商登记仅起到公示的作用,不影响增资行为的效力。
公司引入新股东,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只要公司增资的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的内部程序,即产生增资的效果。出资人若以公司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增资无效,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