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而注销的商标一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
所以商标注销需谨慎,事到临头悔不及。
注销注册商标有三种不同的程序
(一)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注销注册商标可以是整体注销,也可以是部分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
注销申请经商标局批准后,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一年以上,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商标。
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经商标局批准注销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三)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在法律规定的扩大期限内未申请续展的,注销该商标。
这是商标局鉴于注册商标失效的事实,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自有效期届满后第二天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