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比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即上述条件)“高新技术企业的判断标准”),进行个人评价。公司认为符合评价要求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明确申请评价。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报告;
2.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家许可合同)、生产制造批准、新产品或新技术应用确认(检索)原材料、商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批准确认等证明材料;
4.企业员工总数、学历结构及其研发团队占企业员工的比例;
5.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登记表(具体期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附研发主题活动说明材料;
6.财务报告(包括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表、具体期限不足三年的实际经营年限)及其专业收入登记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鉴定评价专家数据库;根据公司申请材料,提取权威专家数据库专家对申请公司进行核查,并提出评价建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进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评定后在企业中进行评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上公告15个工作日,无意见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上公告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公示评估结论,授予公司统一印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