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各项税种和税率都进行了微调,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有所变化,交通运输相关的服务税金也相应进行了调整。那该如何区分增值税中的交通运输服务,又以何种依据来收取相关的税金呢?
假设A公司将一辆货运车租赁给B公司并且配备驾驶人员,那请问这项服务是属于增值税中的交通运输服务还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文件附件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由服务提供者使用交通工具为他人提供运输服务,如《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里列举的水路运输服务中的程租和期租业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则是服务提供方将交通工具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所有权不变,如现在单车公司提供的共享单车服务。这里的主要区别是提供交通工具是否有配备操作人员,因此,A公司租赁给B公司一辆皮卡车并配备驾驶人员,应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税率1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7%。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与交通相关的业务不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收派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和经纪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适用税率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