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A公司18年9月签一合同,约定19年6月发货、收款,但签合同时规定先开具发票。
请问: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但所得税纳税义务未发生。开票时如何帐务处理?
2、今年增值税申报金额大于所得税金额,如何处理?
3、这种先开票,明年发货收款合同,签订时注意什么事项?
专家回复:
1、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开发票时未发货也未收款,不符合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该等增值税申报金额和所得税金额的差异在申报时不需要做特别处理,但应保留好相关的销售合同、将来发货及收款的凭据,以供税务机关检查。
3、先开票,后发货收款,现实交易中是存在的,但您所述的情形开票和发货收款时间间隔特别长,长达9个月,因此建议在合同中说明为何要提前这么长时间开具发票的原因,同时要保留好将来发货和收款的凭据,以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