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主体:
企业
二、办理条件:
企业发生符合财税[2009]57号文、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条件的资产损失。
三、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四、办理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按规定提供。
五、办理期限:
1.属于分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2.属于市局审批的,60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六、办结告知方式 :
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人送达《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七、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八、申请表式:
《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银行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债权性投资损失申请审核明细表(贷款损失除外)》、《贷款损失申请审核明细表》、《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申请审核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