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提供免费午餐员工是否需交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 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 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上述规定,有确定受益个人的免费午餐,企业应通过合理计算代理记账的公司方法计算个人所 得,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接下来仲企财税带大家看看‘【代理记账的公司】教妳食堂提供免费午餐员工是否需交个税?’搞不懂的就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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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员工提供午餐”需要计入工资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应当计入。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津贴、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执行: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代理记账的公司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缴个人所得税。对这一规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作了解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国家已经明确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只有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代理记账的公司(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固定发放、确因工作需要在外用餐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实际给予的补贴不征税,按月定额发放的误餐费不包括在内。因此,贵公司为解决公司员工的午餐就餐问题,而提供给职工个人的免费午餐不属文件规定的误餐补助,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