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怎么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一规定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一致,即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况下,以收讫销售款项之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之日和开具发票之日中最早的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接下来仲企财税带大家看看‘【上海长宁代理记账平台】剖析营改增后怎么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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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发生纳税义务而预收款项,一般不发生纳税义务,但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按照这一规定,即使尚未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但只要收到预收款项,即发生纳税义务。
对于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对于纳税人的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如果以应税行为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和发生后为判断标准,则各种情形下纳税义务是否发生见下表(发生纳税义务为“√”,未发生为“”):
总结各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不尽相同。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所有纳税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时缴纳税款。
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作用折叠编辑本段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