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和受理
1.省级普陀许可证办公室应及时将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普陀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新启动换(发)证产品的通知,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生产企业,并通知和组织企业在一定时限内到省级普陀许可证办公室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应自《实施细则》宣贯后20日内,到其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3.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5.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于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6.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1.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实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1)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3.审查组应依据产品《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审查。
4.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
5.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对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抽样并封样。
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3.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4.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四)审定与发证
1.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汇总企业取证材料,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1)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审查部应自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3.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4.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打印生产许可证证书,并寄往企业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