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分类:
1.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2.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二、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五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3.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