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购置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00万元,发票3月份认证相符。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00万
案例二: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份购置新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90万元,发票4月份认证相符。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90万
提醒一: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提醒二:此前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提醒三:3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4月1日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关于不动产抵扣的五个疑问
问题1: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10%?
答复:不可以。
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问题2:我单位2019年4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复:不需要。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3:我单位2018年6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2018年7月申报抵扣了60%,在今年哪个月份就能够申报抵扣剩下的40%?
答复: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4: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报抵扣剩下的40%不动产进项税额。
答复:可以。
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5:我单位2019年4月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改造,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为本次修缮购进的材料、设备、中央空调等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复:不需要。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
政策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二、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