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货物备案单证造假
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包括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
二、出口企业收汇材料造假
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或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收汇凭证为冒用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八条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四、虚开发票
虚开(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额数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