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新区)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留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孵化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第一年:1200/月
第二年:1000/月
第三年:700/月
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政府主办、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孵化载体
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给予每年最高 6000 元、最长不超过 3 年的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大学生群体:
第一年:1560/月
第二年:1300/月
第三年:910/月
2、社保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市当年度最低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约 650 元/人/月。
3、初创企业补贴初创补贴
② 初创企业补贴标准为 1 万元(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
②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 人人数每名计发 10000 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
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以缴纳 6 个人以上的社会保险费)人数社情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①招用 3 人(含 3 人)以下的按每人 2000 元给予补贴;
②招用 3 人以上的每增加 1 人给予 3000 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深户与非深户籍人员均纳入就业带动就业补贴范围内)
5、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个人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
①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提供最高 30 万元、最长 3 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②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 30 万元、贷款总额最高 300 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