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哪些情形可免增值税?
答:
一、不征、免征增值税:
1、销售额未达到每次(日)500元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
2、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5、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6、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提供生活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详见《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地址: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首项/纳税服务/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二、免征增值税的,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不征收。
三、对免征增值税项目,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自动打印“***”。
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我公司选择了5%差额缴纳增值税,请问,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后对我公司适用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你公司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