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是指用于增进职工物质利益,帮助职工及其家属解决某些特殊困难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所支付的费用。那么,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商业保险,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
案例:我公司前几天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商业保险,含税金额10600元。
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中不包括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
因此,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商业保险不得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其他”。
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个人性消费不得抵扣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因此,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商业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意: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除上述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商业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个税是否可以扣除?
扣除要点: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注意:企业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需要做到“一人一单一码”,才可以税前扣除,即在填写保险合同时,一个被保险人对应一份保险合同和一个税优识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