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风险
若出资人恶意认缴出资,高额认缴,低额实缴,从形式上取得交易相对方的信任,用于产生大额交易,在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时,出资者往往会利用“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来做挡箭牌,但是由于其出资不实,出资不足,按照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其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1、虽然《公司法》将企业注册资本修订为认缴制,其缴纳期限也可自行约定,但企业交易相对方正是基于对注册资本的合理信赖,从而使得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企业资产无法清偿债务时,若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已大履行期限,债权人当然可以追加其为连带责任人;若出资认缴的出资额未达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2、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后,出资人以认缴的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为由进行抗辩的,不能得到支持。即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时,即使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未到期,也应补足其认缴出资额用于企业债务清偿。
防范措施
1、出资人在认缴出资时,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及企业发展状况合理安排,尽量避免长期高额认缴低额实缴的局面,以免出现企业高额负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2、企业在与对方交易时不能仅仅查看营业执照上显示的注册资本,可到工商局查询该企业内档以查明股东出资情况,要求企业出具股东认缴说明,以了解企业的真实资产状况和履约能力。
3、在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在瑕疵出资或不实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未到期,应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程序已要求股东立即补足出资或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