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在现在这个时代,已经不是什么大新闻,各种财税政策数不胜数,尤其在金税三期上线之后,五证合一、税收实名制认证、国地税联合稽查等等,让不少企业着实头疼。各种各样的财税误区,让企业猝不及防。小慧为大家整理了常见的10大财税误区,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误区一:社保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
也就是说,税法只是规定税收滞纳金不能再税前扣除,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误区二:只有高新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只有符合条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不是仅仅只有高新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三: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规定,自2023年11月4日起,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将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上述三个行业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误区四: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的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误区五: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能个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0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