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开采的地静安记账报税下水是否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静安记账报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
“一、征税范围:……(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工矿企业自行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用于生产的,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开采的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对外销售应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令〔1993〕第13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静安记账报税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上述文件中的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所以,您可以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以据此抵扣。
开采地下水也要征收资源税了?
2011年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其中第十一条将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列为资源税征税对象,同时明确了地下水按该税目征税:“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该规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接下来仲企财税带大家看看‘【静安记账报税】答疑销售开采的地下水是否征税?’讨论一下就来看看
销售开采的地下水是否征税?不明白的一起跟小编看看吧!
2014年10月23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地税局核实大田县自来水公司开采、销售地下水1715.1万立方米,入库资源税857.55万元,但该做法未在全省推广。
销售开采的地下水是否征税的解读如上,如何征税,各行业都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之内,相关政策应该都有,所以找到它熟悉它就是好的学习方法,本文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