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增一直是企业关注的问题,因为关于营改增一直是在变化的,有时候我们需要了解到最新的新闻才能去好好的解决自己公司的问题,从而让自己企业得到更好的享受更好的优惠,这里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企业营改增发票的无法变化,希望能帮助更多的投资者。
增值税发票有5大变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2、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也调整为12位
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12位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问题。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3、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4、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5、公布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