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税负不增,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新出台了加计抵减的新政策啦,加计抵减提至15%,怎么享受?谁能享受?几个小问答告诉你答案~
1、最新出台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注意:新政策只针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区别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的可加计抵减10%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2、新出台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答:财税2019年87号文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答: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按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4、从事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否享受?
答: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5%计算加计抵减额,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纳税人从事生活性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6、加计抵减政策中规定的销售额超过50%,含本数吗?
答:不论是原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增值税加计抵减10%政策,还是本次新出台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规定的销售额占比均是不含50%本数的。
7、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何时才能开始享受新出台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举例1:A公司2018年1月5日注册成立,2019年1月5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若该公司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提供的生活性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则A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享受加计抵减15%(在本月申报所属期10月增值税申报表时就可以开始享受啦。)
举例2:B公司2018年1月5日注册成立,2019年1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若该公司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的生活性服务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则B公司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月份起起开始享受加计抵减15%。即B公司自2019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可以开始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
举例3:C公司2019年1月5日注册成立,2019年2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若该公司实际经营期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的生活性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则C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享受加计抵减15%;同样,在本月申报所属期10月增值税申报表时就可以开始享受啦。
8、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怎么享受新出台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举例:D公司2019年10月8日注册成立,2019年1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属于在2019年10月1日起设立的纳税人,那么应该,根据D公司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
也就是如果接下去,D公司10月、11月、12月销售额占比超过50%,则D公司2019年适用此项加计抵减政策,可以自所属期2019年11月起开始享受。
9、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意: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10、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答: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