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合法票据的预提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闵行区记账报税费用扣除。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接下来仲企财税来带大家介绍‘【闵行区记账报税费用】叙述未取得合法票据的预提费用能否税前扣除?’讨论一下就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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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提出了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同时也强调合法性和确定性原则。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法规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未取得合法票据,首先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原则,其次也存在潜在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我们认为预提的外协费用不应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闵行区记账报税费用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十八条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规定,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十条关于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规定,对纳税人发生的年度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的,允许在企闵行区记账报税费用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相关票据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