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效挂钩企业福利费所得怎么税前列支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税发[1998]86号文件《关于工效挂静安新区记账报税流程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静安新区记账报税流程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静安新区记账报税流程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2000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也对这一问题做了同样的规定。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文件只规定超过实际工资发放额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时,在以后年度发放准予税前扣除。如该部分未用于以后年度发放工资,而转入福利费、招待费等其他用途,则不得在税前扣除。那么接下来仲企财税为大家介绍‘【静安新区记账报税流程】详述工效挂钩企业福利费所得怎么税前列支?’有兴趣的伙伴们来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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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应付福利费的扣除标准?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
1.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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