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港新片区商标代理组织的违法处罚
无临港新片区商标代理经营范围的机构或个人从事临港新片区商标代理业务的,由机构登记地或个人经常居所或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或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申请开办业务时,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变造法律文件,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因商标代理组织过错,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五)利用提供服务的便利,抢注他人商标、恶意买卖他人商标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损害国家或 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七)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二、商标代理人的违法处罚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取消其代理人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
(二)因商标代理人过错,损害委托*益的;
(三)利用提供服务的便利,抢注他人商标、恶意买卖他人商标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五)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