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诉讼的诉前禁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申请诉前禁令的程序:
(1)管辖:向有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申请: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和相应证据、交纳费用并提供担保。
(3)裁定及通知: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作出裁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4)裁定的执行: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裁定的解除: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二、商标诉讼的诉前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8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程序:
(1)管辖:向有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申请: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并交纳费用,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裁定及通知: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
(4)裁定的执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裁定的解除: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