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登记:
(一)办证期限
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登记程序
1、领表、填表、报送《税务登记表》。
2、报送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3)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
(5)开户银行帐号证明;
(6)生产经营地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3、办理纳税磁卡
4、领取税务登记证
(三)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因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因停业或者复业,需办理停业(复业)申请手续。
二、发票认购:
(一)认购规定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企业投资,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1、一般纳税人在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签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责任书》后,可以认购各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认购普通发票
3、新办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1年)只能认购普通发票(在暂认定期内,因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监管下开具)
4、对有税务违章行为的企业一律实行发票控管
(二)认购程序
(1)核销。纳税人到发票领购窗口提供下列资料:
1、已使用发票存根联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2)核发、领购。发票领购窗口负责出售各种发票,领购发票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办税员证
2、纳税人的纳税磁卡
3、《购票手折》
4、《申请购买发票审批表》
5、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销货单位栏加盖戳记
(三)使用保管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规定期限(领购之日起两个月)内使用,限期内未用完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注销作废;
(2)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携带外地使用,不得虚开、代开;
(4)发票存根联必须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普通发票存根联保存期5年,期满须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期限:
1、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除金融企业以一季度为一期外,其他原则上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人应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
2、得税纳税人,原则上以一季为一期,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申报
3、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遇公休、节假日的,可顺延一天。
(二)需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
1、《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有认购发票者填报)
2、财务、会计报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般纳税人需报送: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3、《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有分支机构者填)
4、《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5、《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6、《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7、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收购发票和运输及购进农产品等发票。
8、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有代扣代缴税款者)
9、财务会计报表
10、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四、违章处理:
1、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帐簿
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和记帐凭证等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申报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税款征收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采用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5、发票管理
(1)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①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②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③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④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⑤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⑥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