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期企业填报2017年版申报表情况,笔者发现,有十种填报错误常出现,提醒企业特别注意哦。
1、营业收入填营业外收入
一些企业,增值税申报有销售额,但企业所得税却无相关收入。经核实,企业将取得的营业收入填入营业外收入。这样填报,不但会被认为少计收入,而且由于营业收入减少,致使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扣除基数减少。因此,企业应当正确填报收入类型。
2、投资损失填入A105030明细表
不少企业填报《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相关行次的“处置收益”为负数。经核实,其为投资损失,但填报说明规定,“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有些企业将投资损失既填报A105030明细表,又填报A105090明细表。若该投资损失不涉及纳税调整,仅是填表错误,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若涉及纳税调整,由于在A105090明细表再次填报,将导致重复调整。
3、捐赠支出只填非公益性捐赠
一些企业的《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第21行“捐赠支出”金额大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7行“捐赠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A105000明细表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这样填报,企业可能存在少调增捐赠支出的问题。A105000明细表第17行第1列来源于《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第8行“合计”第1列“账载金额”。经核实,企业仅将不符合公益性捐赠支出需要调增的金额填入A105070明细表第1列。而按照填报说明要求:“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4、免税收入填入不征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文化转制企业等将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8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由于企业在“不征税收入”中填入数据,又没有相应的纳税调增,导致被认为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没有纳税调增。
5、不征税收入调增填其他
一些企业《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8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有数据,但第24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长期无数据,导致被认为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没有纳税调增。经核实,企业已作纳税调增,但将其填入第30行“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
6、跨期项目调减填其他
一些企业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其他”行“调减金额”列填入大额数据。经核实,为企业跨期项目调减或以前年度调增以后年度调减,前者如企业利息收入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纳税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应当调减利息收入;后者如政府补助在会计上计入递延收益,以前年度已调增,以后年度要调减。其实,这些项目企业应填写《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相关行次,而且不是填入“其他”。并且,有的企业在以前年度调增时,正确地填写了A105020明细表,而到次年调减时却填入了“其他”。
7、投资收益填写主营业务收入
许多投资公司将投资收益填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认为投资就是其主营业务,投资收益自然就是“主营业务收入”。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对投资公司有特殊规定,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与其他企业一样应填入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投资公司将投资收益填入主营业务收入,会扩大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
8、资产减值准备填入资产损失
某企业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第10行“货币资产损失”第1列“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填写820万元,并在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中全额调增。经核实,该820万元并非资产损失,而是资产减值准备,由于不能税前扣除而全额调增。企业应将820万元,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资产减值准备金”相关列次。
9、资产损失填入资产减值准备
一些非金融企业在主表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金额,但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资产减值准备金”无相应调增,导致被认为企业税前扣除了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经核实,企业并未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实为资产损失,已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究其原因,企业误以为“资产减值损失”就是资产损失,正确为“资产减值损失”填报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
10、减免项目所得填入项目收入
一些企业《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4列“项目收入”与“项目所得额”(第9列或第10列)金额一致,导致被认为企业将项目收入全额减免。经核实,其实是企业将“项目所得额”金额填入“项目收入”。对于所得减免项目来说,项目所得额=项目收入-项目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纳税调整额,若“项目收入”与“项目所得额”相等,相当于企业将所得减免变为收入减免,多减免了所得额。因此,企业不能图省事,应将项目收入、项目成本等分别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