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3、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6、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8、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
9、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材料;
10、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具体办理窗口为本区各公安派出所,您可至上海公安门户网站“对外窗口查询”栏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