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
《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注: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