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
会员提问:
专票当月已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因未收到发票而当月申报增值税时未抵扣进项,以后月份可以再抵扣吗?
专家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延长到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但是须按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专票已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因未收到发票而当月申报增值税时未抵扣进项,以后月份不可以再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