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介绍: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就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静安许可证,简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静安许可证。
适用对象: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
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静安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必备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2)主要人员材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4)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办公场地证明。
6)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办理条件及 办理材料与办理流程和常见的问题 1.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其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从事音像出版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2.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办理材料
(一)《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二)音像制品出版业务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执行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出版经营情况,人员、场所、设施情况;
(三)2年内出版的音像制品登记表;
(四)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
3.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登记:领取、填写审核登记表;
2、受理: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场地检查:做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
4、领证:经审查合格后,资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领取《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手续。
4.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常见问题
1、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有关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2、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样本。
3、音像出版单位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审核登记每2年进行1次。